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56民初149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区芙蓉街道白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0232711627037W。
法定代表人:黄雁,该公总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成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雷方格,男,1966年12月29日出生,住重庆武隆区。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与被告雷方格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隆分公司负担(已预缴)。
审 判 员 涂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余若飞
书 记 员 徐 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