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02执1872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明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义堂镇俄黄路与北外环交汇处西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074405545J
法定代表人:蔡明宝,经理。
委托代理人:尤元美,临沂兰山长盛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执行人:宋杰,男,197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费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1302民初664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明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宋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宋杰所有的登记在临沂明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鲁Q×××**陕汽牌汽车和登记在山东剑群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半挂汽车。现因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宋杰所有的登记在临沂明宝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车牌号为鲁Q×××**陕汽牌汽车和登记在山东剑群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半挂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西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