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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802民初2931号

李五苟与林翔、陈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5-17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五苟;林翔;陈夏玲;胡桃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802民初2931号

原告:李五苟,男,196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林翔,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陈夏玲,女,197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胡桃英,女,194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李五苟与被告林翔、陈夏玲、胡桃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五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翔、陈夏玲、胡桃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五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林翔、陈夏玲、胡桃英偿还借款5万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4日,林翔、陈夏玲、胡桃英因生意急需周转金为由,以龙房权证字第2××1号房产证作抵押,向李五苟借款26万元。借款后,林翔、陈夏玲、胡桃英归还了李五苟21万元,尚欠5万元拒不归还。李五苟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林翔、陈夏玲、胡桃英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24日,林翔、陈夏玲、胡桃英共同向李五苟出具借条一份,该份借条主要载明:今向李五苟借款26万元(用林翔的房产证、车行驶证抵押),待房子解压名字变更后卖房订金付于李五苟8万元,剩余18万元待房子卖后一次性付清。李五苟通过现金支付林翔上述借款。此后,林翔共归还李五苟21万元,尚欠5万元借款未归还。李五苟催款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上述事实,有李五苟提供的借条、林翔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李五苟与林翔、陈夏玲、胡桃英的借贷关系,有李五苟提供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予以确认。林翔、陈夏玲、胡桃英尚欠李五苟5万元借款,经李五苟主张债权后,仍未归还借款,显属违约,应限期清偿。李五苟要求林翔、陈夏玲、胡桃英归还5万元借款,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林翔、陈夏玲、胡桃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林翔、陈夏玲、胡桃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五苟借款5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林翔、陈夏玲、胡桃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卢  伟  湘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艳  芳

书 记 员 黄珺滢(代)

书 记 员 廖丽清(代) 附: 一、主要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龙岩新兴支行 账号:1710××××44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 PAGE 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