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02民初5825号
原告:王建荣,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陈起秀,男,196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王建荣与被告陈起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王建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建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如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缪 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