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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2民初5825号

王建荣与陈起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0-22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建荣;陈起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02民初5825号

原告:王建荣,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被告:陈起秀,男,196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鹿城区。

原告王建荣与被告陈起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王建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建荣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如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缪 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