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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04民初757号

杨永社与盖玉明,西安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永社;盖玉明;西安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04民初757号

申请人:杨永社,男,197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亚利,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小艳,陕西宽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盖玉明,男,1945年7月17日出生,回族,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

申请人:西安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盖玉明,系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杨永社与被申请人盖玉明、西安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永社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盖玉明、西安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158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永社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盖玉明、西安西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158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秦  雁审    判    员    高  红人 民 陪 审 员    姬  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郑晓霞书    记    员    马月梦 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