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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03财保73号

申请人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行申请被申请人湖南东远建设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东远建设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03财保73号

申请人: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桥头镇。

法定代表人:张书申。

被

申请人:湖南东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大祥区。

法定代表人:徐子达。 申请人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远建设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的银行存款187942元(账户:5986********)。申请人广东盛天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相应价值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邵阳市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东远建设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的银行存款187942元(账户:5986********)。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蒋建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周水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