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702民初3960号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荣超大厦****。
法定代表人:蒋维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489145。
委托诉讼代理人:幸仁涛,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婷婷,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何受庆,男,1984年8月2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受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以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何受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诚信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继忠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奚伟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