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5民初159号 原告罗荣展,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沈阳酷炫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昆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翟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荣展诉被告沈阳酷炫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荣展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吴晓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张 丹
书 记 员 李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