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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民辖终224号

山东万信(青州)律师事务所、刘彩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1-01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万信(青州)律师事务所;刘彩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民辖终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万信(青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青州市云门山南路2408号。

负责人:郎丰彪,职务:主任。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彩红,女,1978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上诉人山东万信(青州)律师事务所因与被上诉人刘彩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2019)鲁0783民初19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山东万信(青州)律师事务所上诉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应当依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进行管辖,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交付的不动产即涉案房屋所在地位于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管辖区,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国良

审判员  王宝成

审判员  王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彭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