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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83执保860号

陈菊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肥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983执保860号申请保全人:陈菊,住肥城市。被保全人:肥城市湖屯镇张店村,住所地肥城市湖屯镇张店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康坤广,村主任。本院在审理申请保全人陈菊与被保全人肥城市湖屯镇张店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作出(2019)鲁0983民初325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申请保全人的担保人王绪亮银行存款100000元。

二、冻结被保全人肥城市湖屯镇张店村银行存款34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乔善贵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何向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