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781执恢38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阳春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春城街道菠萝园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813519132665。
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丽霞,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坤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吕雅静,女,198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住广州市白云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阳春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吕雅静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6)粤1781民初10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吕雅静应支付尚欠的购房款548958元和违约金(其中以182958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30日起,以366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30日起,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三的标准分别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给申请执行人阳春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恢复本案的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吕雅静名下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前路××阳春市碧××单元××房【不动产权证号/合同编号:2015112692】,该房产为待备案状态,经我院向阳春市自然资源局咨询,上述房产物权属阳春市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因此无法拍卖处置。此外,经本院向车管部门、工商管理、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781执恢38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雄威
审判员 黄 荣
审判员 黄祖健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吴广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