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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152号之二

刘孩申请执行杨玉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孩;杨玉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八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15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刘孩,男,汉族,1956年5月30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杨玉顺,男,汉族,1968年7月12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执行刘孩申请执行杨玉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正阳县人民法院(2014)正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祯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