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23民初2181号
原告:尉氏合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53385397K。住所地:尉氏县滨河西路世纪第一城12号楼1号。法定代表人,张景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振海,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磊,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廷栋,男,1967年6月27日生,回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马会琴,女,1967年5月10日生,回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原告尉氏合益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廷栋、马会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周廷栋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中,本案必须以另一案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审理尚未终结。审判程序无法进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宋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