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桂01民终26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宁億嘉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东洲路**翰林美筑**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0635721375。
法定代表人:董珈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旺辉,广西江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定凡,女,1973年8月3日出生,壮族,现住广西平果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秋莹(曾用名黄妹),女,1995年10月2日出生,壮族,广西平果县人,现住南宁市青秀区。两被上诉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子君,广西百色市平果工业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南宁億嘉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定凡、黄秋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2018)桂0122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南宁億嘉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上诉人与黄卫安自2018年4月13日至2018年5月7日不存在劳动关系;3、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黄卫安在廖偏其介绍下到上诉人处做零工,按天计算工钱,属于临时雇用工性质。是否上班的决定权在于黄卫安本人,不受上诉人的约束,不具备事实劳动条件。
被上诉人王定凡、黄秋莹辩称:认可一审法院判决,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请,维持原判。南宁億嘉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其与黄卫安自2018年4月13日至2018年5月7日不存在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王定凡、黄秋莹承担。一审法院判决:南宁億嘉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卫安自2018年4月13日至2018年5月7日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南宁億嘉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且对一审查明事实均无异议。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详见一审判决书)。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上诉人与黄卫安自2018年4月13日至2018年5月7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诉人及黄卫安均具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黄卫安在上诉人承包的工程工地从事上诉人安排的有劳动报酬的工作,其所提供的劳动亦是上诉人业务的组成部分,且上诉人的员工对黄卫安进行考勤管理,上诉人向黄卫安支付劳动报酬,双方虽未订立劳动合同,但上述情形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劳动关系成立的规定,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黄卫安自2018年4月13日至2018年5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南宁億嘉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肖肖
审判员 邓 杰
审判员 黄向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周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