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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91执18号

张琦、白复彩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10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张琦;白复彩;孙俊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91执18号

申请执行人:张琦,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白复彩,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孙俊财,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琦与被执行人白复彩、孙俊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股权转让款1918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733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复彩、孙俊财银行存款195708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翟汉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孙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