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691执18号
申请执行人:张琦,女,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白复彩,女,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孙俊财,男,197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琦与被执行人白复彩、孙俊财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股权转让款1918000元及迟延履行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733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白复彩、孙俊财银行存款195708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翟汉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孙亚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