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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4执442号

郭海望申请执行郭雷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海望;郭雷刚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4执442号

申请执行人:郭海望,男,汉族,1974年2月7日出生,住正阳县。

被执行人:郭雷刚,男,汉族,1980年10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受理的郭海望申请执行郭雷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724民初728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被告郭雷刚自愿于2019年2月3日前偿还xx元,剩余xx元本金及利息于2019年3月3日前偿还(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8年12月19日起至2019年2月3日止按本金xx元计算利息,自2019年2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本金xx元计算利息),原告郭海望同意。在执行过程中,经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证券、股权等财产信息,目前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9)豫1724民初7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 祯

审 判 员  史学金

审 判 员  李 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代  新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