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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06刑初42号

林德华、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非法经营
当事人
林德华;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206刑初42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德华(曾用名林经华),男,1987年8月4日出生。 汉族,无业,初中文化。 户籍地福建省龙海市,暂住福建省 绥安镇。2017年3月31日因涉 嫌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 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林俊强、陈锦生,福建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诉刑诉[2018]33号起诉 书指控被告人林德华犯非法经营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 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 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代萍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德华及辩护人林俊强到庭参加诉 讼。本案经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二次;经厦门市中级人民法 院批准,延期审理一次;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一次。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非法经营 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林德华伙同戴某(另 案处理)、吴江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谋取利益,在本市湖里 区钟宅出租房、漳州市漳浦县等地,利用戴某等人提供的POS 机,使用自己或戴某等人收集的信用卡,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 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或转账,或者先垫资归还持卡人已到 透支限期的信用卡,然后再用POS机虚假交易的方式取回垫资 款,并按照一定比例向持卡人收取手续费牟利。期间,采取上述 手段非法套现金额合计人民币(币种下同)7475658.5元,使用 的POS机及涉案金额具体如下: 1、使用名称为厦门市港客运站免税店的POS机,采取上述 手段,非法套现107161元; 2、用名称为厦门市思明区群香餐饮店的POS机,采取上述 手段,非法套现22441元; 3、使用名称为厦门市湖里区私服服装店的POS机,采取上 述手段,非法套现91980元; 4、使用名称为厦门市思明区淘淘乐精品店的POS机,采取 上述手段,非法套现96477元; 5、使用名称为厦门市思明某百货店的POS机,采取上 述手段,非法套现69388.5元; 6、使用名称为厦门市嘉鸿酒店的POS机,采取上述手段。 非法套现14685元; 7、使用名称为厦门市思明区翠云轩珠宝店的POS机,采取 上述手段,非法套现23947元; 8、使用名称为厦门市集美区某利某百货店的POS机,采取 上述手段,非法套现109245元; 9、使用名称为厦门市海沧区乡源烟酒行的POS机,采取上 述手段,非法套现100958元; 10、使用名称为厦门市集美区达嘉体育服装用品店的POS 机,采取上述手段,非法套现158253元; 11、使用名称为厦门市思明区七彩水族馆的POS机,采取上 述手段,非法套现35965元; 12、使用名称为厦门市牛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POS机,采 取上述手段,非法套现265145元; 13、使用名称为厦门国孚商贸有限公司的POS机,采取上述 手段,非法套现130217元; 14、使用名称为厦门红玛瑙贸易有限公司的POS机,采取上 述手段,非法套现75854元; 15、使用名称为厦门千百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POS机,采 取上述手段,非法套现62206元; 16、使用名称为厦门靓潮服饰有限公司的POS机,采取上述 手段,非法套现3471507元; 17、使用名称为厦门天迹数字有限公司的POS机,采取上述 手段,非法套现1332003元; 18、使用名称为厦门心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POS机,采取 上述手段,非法套现1308226元。 (二)信用卡诈骗 2015年4月到2016年10月间,被告人林德华利用被害人 柯某、陈某6、唐某1等人寄放在其处、用于代还或提升额度的 信用卡,冒充卡主身份,通过提升信用卡额度后套现或直接套现 的方式,将被害人信用卡透支套现后,用于归还他人信用卡、个 人消费等,并在2016年11月逃匿。透支套现数额合计400395.61 元,具体如下: 1、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间,冒用被害人柯某卡号为 5187187016092255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套现6999.29元;冒用 被害人柯某卡号为21×××82的建设银行信用卡,套现 7710元; 2、2015年6月到2016年9月间,冒用被害人唐某1卡号 为62×××78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套现30503.11元; 3、2015年9月到2016年10月间,冒用被害人魏某卡号 为62×××30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套现41009.05元; 4、2015年8月到2016年11月间,冒用被害人车某卡号 为62×××35的民生银行信用卡,套现15859.16元;冒 用被害人车茂昌卡号为62×××88的光大银行信用卡。 套现3414.05元; 5、2015年10月到2016年10月间,冒用被害人杨某的 卡号为62×××05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套现51452.38元; 6、2015年12月到2016年10月间,冒用被害人陈某1 号为51×××88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套现38158.84元; 7、2015年12月到2016年10月间,冒用被害人王某1卡 号为6225750013395930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套现42513.56元; 8、2016年1月到2016年9月间,冒用被害人陈某5卡号 为6225760020619701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套现25841.81元; 9、2016年1月到2016年10月间,冒用被害人熊某卡号 为6225751181544374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套现9679.8元; 10、2016年1月到2016年9月间,冒用被害人黄某卡号 为62×××35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套现3213.98元; 11、2016年3月到2016年10月间,冒用被害人陈某2卡 号为5187100801522279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套现59951.11元; 12、2016年3月到2016年10月间,冒用被害人刘某1卡 号为6225758320081556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套现13606.83元; 13、2016年5月到2016年10月间,冒用被害人王某2卡 号为6225751108525118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套现18444.62元; 冒用被害人王某2卡号为52×××33的交通银行信用 卡,套现873元;冒用被害人王某2卡号为62×××99 的平安银行信用卡,套现2379元; 14、2016年5月到2016年10月间,冒用被害人张某1卡 号为62×××64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套现16786.02元。 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林德华在漳浦被抓获,并被缴获 作案用的8台P**机和257张银行卡,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 犯罪行为。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取证笔录、扣 押物品清单、POS机刷卡客户存根、银行交易清单等书证、被害 人唐某1、柯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林德华的供述与辩解、支付 宝转账记录截图及提取笔录、厦门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 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德华违反国家规定,使用POS机以 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套现金额共计 7475658.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德华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骗领钱款共计388395.61 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 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非法经营犯罪系共同犯 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和国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 对被告人林德华以非法经营罪、信用卡诈骗罪数罪并罚。被告人 林德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法》第六十七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提出辩解称指控非法经营的起始时间有误,其系2015 年8、9月才到钟宅;指控信用卡诈骗的时间和犯罪数额均有误。 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认为,1.持卡人系主动将信用卡交给林 德华,林德华取走客户的钱款用于还其他持卡人的信用卡,故林 德华不存在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也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该 部分纠纷系民事经济纠纷;信用卡诈骗涉案金额远小于指控金 额,且应认定被告人为从犯;2.没有证据证实指控18台P**机 均系林德华刷卡使用,且2016.11月至2017.3月,林德华未参 与非法套现犯罪,故不应将全部刷卡金额认定为套现金额;另。 在案存在两份金额不同的刷卡记录单,证据存在矛盾;被告人系 从犯,社会危害性小。3.本案指控两个罪名系同一行为所致,应 就一个罪名定罪论处。

经审理查明: 2015年8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林德华伙同戴某、吴 江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谋取利益,在本市湖里区钟宅出租 房、漳州市漳浦县等地,利用戴某等人提供的POS机,使用自 己或戴某等人收集的信用卡,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 人直接支付现金或转账,或者先垫资归还持卡人已到透支限期的 信用卡,然后再用POS机虚假交易的方式取回垫资款,并按照一 定比例向持卡人收取手续费牟利。期间,采取上述手段非法套现 金额合计7475658.5元,具体事实如下: 1.使用名称为厦门市港客运站免税店的POS机非法套现 107161元; 2.用名称为厦门市思明区群香餐饮店的POS机非法套现 22441元; 3.使用名称为厦门市湖里区私服服装店的POS机非法套现 91980元; 4.使用名称为厦门市思明区淘淘乐精品店的POS机非法套 现96477元; 5.使用名称为厦门市思明某百货店的POS机非法套现 69388.5元; 6.使用名称为厦门市嘉鸿酒店的POS机非法套现14685元; 7.使用名称为厦门市思明区翠云轩珠宝店的POS机非法套 现23947元; 8.使用名称为厦门市集美区某利某百货店的POS机非法套 现109245元; 9.使用名称为厦门市海沧区乡源烟酒行的POS机非法套现 100958元; 10.使用名称为厦门市集美区达嘉体育服装用品店的POS机 非法套现158253元; 11.使用名称为厦门市思明区七彩水族馆的POS机非法套现 35965元; 12.使用名称为厦门市牛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POS机非法 套现265145元; 13.使用名称为厦门国孚商贸有限公司的POS机非法套现 130217元; 14.使用名称为厦门红玛瑙贸易有限公司的POS机非法套现 75854元; 15.使用名称为厦门千百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POS机非法 套现62206元; 16、使用名称为厦门靓潮服饰有限公司的POS机非法套现 3471507元; 17、使用名称为厦门天迹数字有限公司的POS机非法套现 1332003元; 18、使用名称为厦门心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POS机非法套 现1308226元。 2017年3月30日,被告人林德华在福建省漳浦县金 绿欧洲城1期2单元802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当日被寄押于 漳浦县看守所,次日被押解回厦。公安机关在现场缴获到作案工 具无线POS机终端6台(名称分别为赖和伟、厦门靓潮服务有限 公司、千百亿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心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天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翔鹭行首饰店)、MP60型MinPOS机2 台(名称分别为林某、徐锦茹)、兴业银行卡26张、招商银行 卡30张、中信银行卡27张、光大银行卡25张、平安银行卡28 张、交通银行卡23张、浦发银行卡27张、中国农业银行卡13 张、民生银行卡18张、中国银行卡12张、中国建设银行卡12 张、中国工商银行卡6张、华夏银行卡3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卡2张、广发银行卡5张、ACER笔记本电脑(型号ZQAB)1台。 现均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曾某1的证言、自书材料、交易明细及接受证据材料 清单,证称2016年6月,其通过戴某认识林德华,林德华说 他专门从事信用卡代还、提额业务,其遂将自己名下的招商银行 (卡号62×××87)、建设银行卡(卡号 62×××13)、平安银行卡(卡号52×××17)交 给林德华代还及提额,约定手续费1.5%。之后林德华从这三张 信用卡中刷走38000元(招商银行11000元;建设银行6000元; 平安银行21000元),陆续还款,又刷出来,到2016年9月底。 林德华没有按时还款导致逾期。其2016年10月初将卡要回,期 间一直催林德华将刷走的金额还进去,他说资金周转困难,暂时 还不上,至2016年11月8日就失去联系了。 2.证人陈某3的证言、自书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及接受证据 材料清单,证称2015年12月,戴某说他在做信用卡代还、提 额的业务,其遂在戴某的超市(地址在湖里区钟宅社)将招商 银行信用卡(卡号51×××88,额度30000元,已被全 部透支)、民生银行信用卡(卡号35×××73,额度30000 元,已被全部透支)交给戴某。之后戴某称信用卡是交给林 德华在做。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林德华陆续将这两张 卡钱款还进去又刷出来,到了后面几个月一直在做分期,9月开 始就没有还款了。原来招商银行信用卡是30000元的透支额度。 林德华还把这张卡的临时额度提升到了73000元,民生银行信用 卡额度提升到了64000元。在这期间,林德华于2016年12月向 其微信转账了1700元。招商银行信用卡被盗刷43000元,民生 银行信用卡被盗刷34000元。这两张信用卡是戴某还给其的。 3、证人熊和辉的证言、自书材料、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 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称2016年1月,其通过戴某认识林 德华,林德华说他在做信用卡代还业务,其招商银行信用卡(卡 号6225751181544374)还欠2800元没有还,其就在戴某的超 市(地址在湖里区钟宅社)将招商银行信用卡交给了林德华,之 后林德华陆续将欠款还进去又刷出来,并将卡的额度从3000元 提到6000元男的固定额度,7000元的临时额度。2016年10月 林德华就没还款了,其也联系不上他了,且卡内额度全被林德华 刷了,共计被盗刷9763元本金。 自书材料称其信用卡有3000元未还款,系戴某主动要求其 将卡放在超市代还,其到9月才知道被骗了。 4.证人蔡某的证言、自书材料、信用卡交易明细及接受证 据材料清单,证称2015年10月通过戴某认识林德华,林德华 称其做信用卡代还、提额业务,遂在戴某的超市(地址在湖里 区钟宅社)将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62×××26,剩余 额度4500元)交给了林德华,之后林德华陆续将钱款还进去又 刷出来。2015年12月,其又把1张农业银行卡(卡号 5442430001800717,额度10000元,已透支8000)元交给了林 德华,林德华也是反复将钱款还进去又刷出来,临时额度提到了 15000元。后来招商银行信用卡被盗刷4500元,农业银行信用 卡被盗刷了7000元。2016年10月,其联系不上林德华了。同 月戴某将卡归还,称在林德华租房的地方找到卡。 其自书材料称仅让林德华代还,不知道林德华提高临时额 度并刷走钱款的事情。 5.证人王某1的证言、自书材料、招商银行交易明细及接 受证据材料清单,证称2015年12月,其经朋友介绍认识戴某。 戴某称他在做信用卡代还、提额的业务。其遂在戴某的超市 (地址在湖里区钟宅社)将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 6225750013395930,额度5000元,已被全部透支)交给了戴德 志,之后戴某称信用卡是给林德华的,林德华有在做信用卡代 还、提额的业务,2015年12月至2016年11月,林德华陆续将 该卡钱款还进去又刷出来,后来就一直分期。并将信用卡额度从 5000元提到了50000元。在这期间,林德华分别于2016年10 月9日、2016年10月11日微信转账了2000、1500给其,共计 还了其3500。2016年11月8日以后,其就联系不上林德华了。 其信用卡总计被盗刷43937.49元本金。信用卡是戴某还给其 的,说林德华把卡扔在了一家店铺,店铺老板交给他的。 2019年4月1日,公安机关针对被告人在审判阶段供述已 归还其2万元的情况向其核实,其称该情况不属实。 6.证人魏某的证言、自书材料、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 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称2015年9月,因在医院住院将招商 银行信用卡(卡号是62×××30)交给同事陈某4让其代 还,陈某4说卡转交给林德华代还。到2016年10月,陈某4说林德 华将卡里的钱刷了并逃匿了,其就查了银行交易明细,信用卡里 的额度被林德华提升到了46000元,都被透支完了,其的信用卡 被盗刷40999.53元。 7.证人陈某4的证言、自书材料、银行卡交易明细及接受证 据材料清单,证称2015年11月,其通过戴某认识了林德华。 林德华说自己是做代扣、养某业务。其遂将民生银行信用卡(卡 号622623030017336)交给林代还约定每个月还10000元且手续 费150元。当时民生信用卡的额度25000元,负债25000元,从 2015年12月开始还款到2016年8月止,他把民生信用卡固定 额度由原来的25000元提高到了30000元,临时额度提高到39000 元,提高的14000元钱全部被林德华刷走了,还有后面还被他透 支了3900元。2016年10月底,林德华发微信说他还不起钱跑 了。民生银行信用卡被盗刷本金17900元。 其自书材料称2016年8月其手机停机未使用,故未收到调 整额度及刷卡的信息。 8.证人杨某的证言、交易明细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 称2015年8月,其在健福兴超市通过戴某认识了林德华,林 德华说自己是做代扣业务,可以找他养某。其遂在2015年10月 将名下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62×××05)交给了林 德华,当时固定额度是8000元,没有临时额度,没有负债。2016 年10月底,林德华将招商信用卡额度提高到55000元,55000 元本金全被林德华盗刷走了。后来戴某说林德华诈骗跑路了。 其就将这张信用卡挂失了。这张卡从2015年11月至2016年11 月期间有被盗刷。 9.证人陈某2的证言、信用卡对账单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证称2016年3月,其通过蔡某将招商银行卡(卡号 518710080152279,额度24000元,没有透支)交给林德华代还、 提额。2016年3月至2016年10月,林德华陆续将钱刷进去又 还回来,临时额度就提升到了60000元,2016年11月,林德华 没有还款,也没有归还信用卡,其也联系不上林德华。后来蔡某找到林德华女朋友才拿回来信用卡。该卡被盗刷本金59999.6 元。 10.证人黄某的证言、自书材料、银行交易明细及接受证 据材料清单,证称2015年12月,戴某称其朋友在做信用卡代 还、提额的业务,其遂将招商银行信用卡(额度5000元,已被 其透支3500元,卡号62×××35)交给了戴某,之后 戴某称卡是给林德华的。2016年1月23日至2016年9月3 日,林德华陆续将这两张卡钱款还进去又刷出来,到了后面几个 月就一直在做分期。林德华把这张卡的额度5000元提升到了 29000元。在这期间,林德华转了15000元给其。(2016年4月 林德华拿了10000元的现金给其,2016年6月通过支付宝转账 了5000元给其。)2016年9月之后,林德华再也没有还款,人 也联系不上了。招商银行信用卡被林德华刷走29342.8元,实际 损失14342.8元。信用卡是戴某还给其的。 11.证人王某2的证言、身份证复印件、银行交易明细及接 受证据材料清单,证称2016年4月其通过吴江某认识林德华。 林德华称其做信用卡代还、提额的业务。因其信用卡有欠款,想 让林德华代还提额,于是就让男朋友张某将其名下招商银行信 用卡(卡号62×××40,额度6000元,已被其全部透支)、 平安银行信用卡(平安银行信用卡,卡号62×××98。 额度8000元,已被其全部透支)、交通银行信用卡(卡号 52×××33,额度5000元,已被其全部透支)交给吴江 林,由吴江某转交给林德华。2015年5月至2016年11月期间。 林德华陆续将该卡钱款还进去又刷出来,到了后面几个月可能是 因为还不上了,一直在做分期。原来招商银行信用卡是6000元 的透支额度,林德华把招商银行信用卡的额度提升到了25000 元;交通银行信用卡的额度被提升了2500元;平安银行信用卡 的额度没有被提高。到了9月开始就再也没有还款了2016年10 月以后,其就联系不上林德华了,卡也没有拿回来。2016年11 月,其就把信用卡挂失了。其招商银行信用卡被盗刷21×××94.88 元,交通银行信用卡被盗刷936.58元,平安银行信用卡被盗刷 953.38元,共计被盗刷23584.84元,但2016年9月林德华向 其建设银行卡转账1000元,卡号62×××27,故实 际损失22584.84元。 针对被告人审判阶段供述的吴江某交付卡系用于折抵工资 的事实及林德华转给其男友赖清松4000元用于归还其欠款,其 称均不知情。 12.证人陈某5的证言、自书材料、交易明细及接受证据材 料清单,证称2015年12月其认识了林德华,林德华自称是做代 扣业务的,需要养某的话可以找他。由于其招商信用卡负债比较 高,怕还不了,其就将其名下交通银行信用卡及招商银行信用卡 交给了林德华,当时交通信用卡的固定额度37000元,临时额度 57000元,负债12000元;招商银行信用卡固定额度10000元。 没有临时额度,没有负债,约定每个月固定还12000元且手续费 180元。从2016年1月开始还款到2016年9月止,林德华把招 商信用卡固定额度由原来10000元提高到了18000元,临时额度 提高到40000元;交通信用卡额度没有变化。2016年9月底。 林德华将其招商信用卡40000元钱全部刷走,交通信用卡没有被 盗刷,且林德华帮其归还了透支的12000元。2016年10月左右。 林德华发微信给其说信用卡钱没法还了,已经跑路了,于是其就 将两张信用卡挂失了。 13.证人周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证称2015年7月,其通过戴某认识林德华,林德华称其在做 信用卡代还、提额业务,遂将民生信用卡(卡号 6226230092482478,额度23000元,已被其透支23000元)交给 了戴某,由戴某转交给林德华。之后林德华陆续将钱款还进 去又刷出来,临时额度被提到了48000元。2016年10月23日 以后林德华就没有再还款了。该卡信用额度全被林德华刷了,被 盗刷本金23436.96元。后来这张信用卡是在林德华租赁的房间 里找到的。 14.证人唐某1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证称2015年6月,戴某自称在做信用卡代还、提额业务,当 时其招商银行信用卡还欠1100元,遂在戴某的超市将信用卡 (卡号62×××78,剩余额度4900元)交给了戴某。 后来戴某说实际上是林德华在做上述业务,并把林德华的电话 号码及微信号给其。后来林德华陆续将钱款还进去又刷出来,该 信用卡的临时额度被提到了32000元。2016年9月,林德华就 没有再还款了。2016年10月,其就联系不上林德华了。其招商 银行信用卡被盗刷29821.27元。信用卡至今也没有还给其,其 后来挂失补办了。 15.证人刘某1的证言、自书材料、交易明细及证据材料清 单,证称2015年3月,其通过戴某认识了林德华,林德华自 称在做信用卡代还、提额业务,还在收银台摆了几台P**机招揽 业务。其遂在戴某的超市将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 6225758320081566,额度39000元,已被其全部透支)交给了戴 德志。2016年3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林德华陆续将该卡钱 款还进去又刷出来。到了后面几个月可能是因为还不上了,就一 直在做分期。林德华还把这张卡固定额度提到了60000元,其 间林德华向其转账了12500元(2016年9月27日转账到其建设 银行卡5000元,卡号:62×××35,之后分别于2016 年10月25日,10月30日微信转账了5000元、2500元)。2016 年11月11日以后其就联系不上林德华了。其信用卡被盗刷20×××11 元,实际损失8311元。 16.证人张某1的证言、信用卡对账单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证称2016年5月,其听刘某1说林德华的在做信用卡代还、提 额业务,因其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62×××64)还欠 6000元,遂将卡放在林德华处养某、提额,2016年5月9日至 2016年10月28日,林德华陆续将钱款还进去又刷出来。原来 该信用卡的临时额度被提升到了28000元,该卡信用额度全被林 德华刷了,共被盗刷17999.03元本金。2016年7月19日,林 德华通过支付宝向其转账了4000元。2016年10月27日以后。 林德华就没有再还款了,其再也联系不上林德华了。 17.证人柯某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证称2015年4月其通过戴某认识林德华,林德华自称在做信 用卡代还、提额的业务,其就将招商银行信用卡(卡号 5187187016092255,额度6000元)、建设银行信用卡(卡号是 6259653402155882,额度5000元)交给了林德华,2015年4月 至2016年10月,林德华陆续将这将这两张卡钱款还进去又刷出 来,到了后面几个月可能是因为还不上了,就一直在做分期。林 德华还把招商银行卡的临时额度提升到了27000元,建设银行信 用卡额度没有提升。招商银行信用卡被盗刷26999.29元,建设 银行信用卡被盗刷5101.86元,实际损失31601.15元。其间林 德华有现金归还500元。 18.证人车某的证言、交易明细及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 称2015年8月其通过戴某认识了林德华,林德华自称是做代 还业务的,需要养某的话可以找他。其就将名下的民生银行信用 卡(卡号62×××35)、光大银行信用卡(卡号是 62×××88)交给了林德华,当时民生银行信用卡固定额 度18000元,已被其透支只剩下200元的额度;光大银行信用卡 固定额度12000元,已被全部透支。2016年11月,林德华将民 生信用卡额度提高到36000元,光大银行信用卡额度提升到 16000元。两张卡剩余22000元钱全部被林德华盗刷,其中民生 银行信用卡被盗刷本金18000元,光大银行信用卡被盗刷本金 4000元。其从戴某那里得知林德华跑路了,后来是戴某归 还该两张信用卡。 19.证人戴某的证言,证称2015年2月,其通过林某认识 林德华,2015年8月在其的超市(地址在湖里区钟宅社7011 号)将民生(卡号:62×××59)和农业(卡号: 6228370141028795)两张信用卡交给了林德华,之后林德华陆续 将钱还进去又刷出来,并且将信用卡提额(民生从5万元提到 9.8万元的固定额度,13万元临时额度,农业从3.8万元提到 4.8万元的固定额度,8.5万元的临时额度)。至2016年9月左 右,林德华称无法帮其还款,欠款之后还,其就从他那里把卡拿 回来了。2016年10月,其就联系不上林德华了。其共计被盗刷 12.4万元。 关于共同犯罪事实,其证称2015年2月认识林德华,林德 华说会帮别人养某。林德华让其借银行卡用于转账还款,借手机 卡用于联系,起先是1张中国银行卡和1张民生银行卡,2016 年2月又给他3张民生银行卡、3张**安银行卡,手机卡号码是 136××××6309。林德华帮人养某收取手续费,帮别人贷款有抽成。 其介绍了陈某3、周某、黄某、熊和辉、唐某1、王某1还有 陈才生等给林德华,让林德华帮他们养某。其没有获利,也没有 提供POS机给林德华,但有借身份证给林德华去申请POS机,其 知道林德华申请使用POS机是用于信用卡套现。商户名为戴某 食杂店、车某贸易的POS机是其自己经营的食杂店在用的,林德 华偶尔会拿他人信用卡到其店里来刷卡消费或套现。林德华跑路 时没有在其出租房拿到银行卡和POS机。 20.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林德华处缴获 POS机、银行卡等的情况。 21.商户历史交易汇总表、POS机照片及情况说明,公安机 关在侦查中发现心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靓潮服务有限公 司、天际数字科技有限公司3台P**机系通联支付往来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所出机具。因厦门鹏程祥云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系通联支 付往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商,故公安机关向厦门鹏程祥云 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调取了上述3台P**机的交易明细。但厦门鹏 程祥云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称其作为代理商,权限不足,提供的数 据可能有遗漏,故公安机关于2017年11月28日又向通联支付 往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调取了该3个商户开户以来到2017年3 月底的刷卡金额: POS机 名称 终端号入网日期金额(单位: 元) 1心耘8213930572207482016.4.271308226 2靓潮8213930565500032016.3.223471507 3天迹8213930572205832016.3.281332003 22.厦门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报告》及信用卡交 易明细,证实该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涉案信用卡交易明细进行审 计,其中: (1)POS机名称及刷卡次数、总刷卡金额 POS机名称 总刷卡次数 (单位:次) 总刷卡金额 (单位:元) 厦门市港客运站免税店108107161 厦门市思明区群香餐饮店8922441 厦门市湖里区私服服装店7191980 厦门市思明区淘淘乐精品店6796477 厦门市思明某百货店7069388.5 厦门市嘉鸿酒店5614685 厦门市思明区翠云轩珠宝店5123947 厦门市集美区某利某百货店50109245 厦门市海沧区乡源烟酒行48100958 厦门市集美区达嘉体育服装用 品店 43158253 厦门市思明区七彩水族馆3835965 厦门市牛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31265145 厦门国孚商贸有限公司25130217 厦门靓潮服饰有限公司2299431 厦门红玛瑙贸易有限公司1475854 厦门千百忆信息咨询有限公司962206 厦门天迹数字有限公司435741 厦门心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6051 (2)涉案信用卡刷卡、还款及差额情况 持卡人银行卡信用卡尾号时间 被盗刷金额(单 位:元) 熊某招商43742016.1-2016.109679.8 唐某1招商96782015.6-2016.931503.11 陈某3招商37882015.12-2016.1038158.84 曾某1招商77872016.7-2016.108651.21 曾某1建设10132016.7-2016.10-155 曾某1平安16172016.07-2016.1015469.61 王某2招商8740(5118)2016.5-2016.1018444.62 王某2平安43982016.5-2016.102379 王某2交通33332016.5-2016.10873 魏某招商23302015.9-2016.1041009.05 蔡某招商46262015.10-2016.10-6529.09 蔡某农行7172015.12-2016.10-10007.08 王某1招商59302015.12-2016.1146013.56 陈某2招商22792016.3-2016.1059951.11 杨某招商64052015.10-2016.1051452.38 柯某招商22552015.4-2016.1026999.29 柯某建行********.4-2016.107710 黄某招商81352016.1-2016.918213.98 刘某1招商15562016.3-2016.1026106.83 张某1招商94642016.5-2016.1020786.02 陈某5招商97012016.1-2016.937841.81 车某民生30352015.8-2016.113414.05 车某光大32882015.8-2016.1115859.16 戴某农业87952015.8-2016.10-240696.92 (其中阴影部分系根据银行卡流水单,总还款金额-总刷卡 金额而得;非阴影部分系根据信用卡月对账单,期末账单金额+ 期末分期未还金额-期初账单金额-卡主期初分期未还本金金额 及手续费-期末利息而得) 23.支付宝记录截图及提取笔录,证实2015年11月13日 至2016年6月19日,被告人与戴某有多次钱款往来,其余与 本案有关的转账列表如下: 时间对手名称款项(单位:元) 2016.1.6蔡某2500 2016.5.26蔡某1000 2016.3.21蔡某4000 2016.3.16蔡某7000 2016.3.14蔡某2400 2016.2.1蔡某25220 2016.6.7蔡某1790 2016.6.5蔡某1000 2016.6.4蔡某1600 2016.6.3蔡某2000 2016.6.24蔡某9000 2016.6.19蔡某11000 2016.3.7柯某20000 2016.1.13陈某42100 2016.10.14唐某11000 2016.7.19张某14000 2016.7.15曾某1792 2016.7.12曾某11493 2016.7.11曾某115000 2016.7.5曾某199 24.被告人林德华的供述与辩解,关于其与戴某合作的过 程,其供称2015年3月,其认识了健福兴购物商场老板戴某 并帮他把一些欠他钱的人的信用卡提额。后来戴某就去收别人 的信用卡交给其提额,戴某提供POS机、储蓄卡六张(戴某 本人,民生银行两张,平安银行两张,中国银行两张),微信(号 码136××××6309),支付宝(号码136××××6309)。戴某收到客 户的信用卡就交由其保管、使用。POS机就放在其的暂住处,其 和戴某一起保管,从2015年8、9月份至2016年11月,在这 些机子上发生的交易有些是其套现的,有些是戴某套现的,还 有一部分是真实的交易。其将客户的信用卡在上述POS机上做虚 假交易,把卡里的钱转到绑定的戴某的储蓄卡,然后用银行卡 绑定的支付宝或者微信(都是其在使用的)转账到其他信用卡上。 就这样不断的倒来倒去。到了2016年5月,因一些客户在其帮 忙还款后就挂失信用卡,故其和戴某出现亏空,2016年9月。 台风导致钟宅停水停电停网,造成POS机无法及时到账,产生违 约金及利息。2016年11月,因资金周转困难没办法及时还款。 客户就要求退卡、退资金,其就跑掉了。其跑路时只拿走吴江某 的8台P**机和客户的约100张信用卡,其他POS机和储蓄卡都 留在钟宅的出租房了,后来托人交给戴某了。其取走的钱是还 到了别人的信用卡里了,没有占为己有。 关于其与吴江某合作的过程,其供称其与吴江某自2016年 5月至2017年3月一起合作信用卡养某、提额的生意,他提供 设备、资金及客户,其负责转账和套现,其二人向客户收取0.66% 的手续费,但这部分是支付公司收走的,其只收取提额5%的手 续费,这部分二人平分。吴江某的机子是其保管的。民警在漳浦 抓获其时收缴的257张信用卡及8台P**机都是吴江某的,信用 卡都是2017年2月开始吴江某陆续提供给其的。 关于被查扣的POS机使用时间的问题,其2017年4月27日 供述从开户以来就交给其使用,最早是2016年2、3月份其在钟 宅和戴某合作时就开始使用了,2016年11月,其离开钟宅并 带走这些POS机,后来在漳浦继续用这些机子套现,其确认厦门 靓潮服饰、厦门千百壹信息咨询、厦门天际数字、厦门心耘信息 这四家公司的POS机自开户以来的交易金额都是其具体操作套 现的,2017年9月15日翻供称是从2016年5月份一直到2016 年11月,从2017年2月至案发都是其在使用,但仍确认厦门靓 潮服饰、厦门千百壹信息咨询、厦门天际数字、厦门心耘信息4 台P**机的交易都不是真实交易,是其利用客户的信用卡套现 的。其后还翻供称手续费都是吴江某向客户收取的,其没有经手。 吴江某也没有分给其。 关于其开始利用他人信用卡进行POS机套现的时间,其在 2017年4月1日、4月14日笔录中均供称2015年3月起开始实 施上述套现行为,后于2017年9月15日翻供称其于2015年8、 9月开始帮人养某。 关于其用于套现的POS机的情况,其供述2015年3月份至 2016年11月,其一直利用戴某提供的约10台P**机套现。 其中通联支付3台(商户名分别是戴某食杂店、车某贸易)。 海科融通3台(戴某申请,一台十商户),瑞银信3台(戴德 志申请),易宝支付1台(戴某申请)。至2016年5月底,其 还用吴江某、曾某1提供给其的POS机套现,其中吴江某的是通 联支付的,有6至7台(商户名有:红玛瑙、讯触、牛灶、星佳 达),曾某1提供的是瑞银信的3台。套现金额大约600万元至 700万元,大部分在戴某提供的POS机套现的,在吴江某、曾 伟琳提供的POS机套现的大约20万元至30万元。后其辨认曾某2 琳、陈某9等十九人的信用卡消费记录统计单后确认,厦门市港 客运站免税店、厦门市思明区群香餐饮店、厦门市湖里区私服服 装店、厦门市思明区淘淘乐精品店、厦门市思明某百货店、 厦门市嘉鸿酒店、厦门市思明区翠云轩珠宝店,厦门市集美区? 利某百货店、厦门市海沧区乡源烟酒行、厦门市集美区达嘉体育 服装用品店、厦门市思明区七彩水族馆、厦门市牛灶电子商务有 限公司、厦门国孚商贸有限公司、厦门靓潮服饰有限公司、厦门 红玛瑙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千百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天迹 数字有限公司、厦门心耘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商户是其用曾某2 琳、陈某9等人的信用卡进行套现的,没有真实交易。厦门市火 本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海沧区车某日用品店、厦门金意晟包装 有限公司、厦门讯触洋贸易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森科达斯电 器店、厦门市湖里区键福福便利店、厦门翔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等商户部分是其套现的,部分是戴某套现的,其中单笔30元 到300元左右的记录是其套现的。 关于其取走客户信用卡里的钱款的情况,其供述其取走熊和 辉的1张招商银行信用卡李的约6000元;取走唐某11张招商 银行卡信用卡里的12000元;从陈某3四张信用卡(招商、农业、 交通、民生)取走约65000元;从王某21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取 走30000元。曾某1给了其1张建设银行信用卡(额度6000元) 和1张招商银行信用卡(额度11000元),没有平安银行信用卡。 其将这17000元套现,没有归还卡。陈某4给了其1张中信银行信 用卡(欠款8万元左右)、1张民生银行信用卡(透支了2.5万 元),其中民生卡其从2.5万帮他提额到3万元,提额后多出的 1.4万元以及透支的10%及3900元(总共17900元)都被其用掉 了。其帮陈某4还了中信银行信用卡2万元左右(其中有5万元的 圆梦基金贷款是只还不能再刷出来的)。后来陈某4给了其1张魏 国金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其从额度5000元提到46000元,提额 41000元部分其有转账(微信或支付宝)约五千元给了陈某4,剩 下的36000元其用掉了。蔡某是2015年10月左右给其1张招 商银行信用卡,额度是4.6万元,透支4.15万元,其没帮他提 额,卡内的5000元被其刷走.12月,蔡某又给其1张农行信 用卡,额度是1万元,透支约9000元,其帮他提额到1.5万元。 卡内5000元也被其刷走。两张卡总计约9500元,但是其有通过 微信或支付宝还给蔡某钱,实际欠他的钱大约4000元。王绵 市给了其1张招商信用卡,额度5万元,其套现后用微信或支付 宝转账给了她约2万元,尚欠她约3万元左右。其有利用陈志勇 的1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套现,卡和密码是蔡某给的,套现总额 扣掉其转给他的钱,尚欠他约3万左右。杨某的是1张招商银 行信用卡,额度是六千,没有欠款。其把额度提高到五万五千元。 这五万五千都被其用掉了,还没还他。柯某给其1张招商银行卡 和1张建行信用卡(拿到卡时两张卡5000元的额度已被全部透 支)让其帮忙养某提额,建行卡没有提额,招商信用卡提高到 25000元,其刷了这张卡两万元,但是在刷卡前他就向其借了两 万元(其用支付宝转给他的,时间大概是2016年5、6月份)。 实际上其没有欠他钱。黄某给其1张招商银行信用卡,额度其 忘记了,其有用他的信用卡套现,欠他四千元左右,其间黄某 有用该信用卡向银行贷款,这部分跟其没关系。周某的1张民生 银行信用卡及密码(收卡时已全部透支)是戴某于2015年9 月提供给其的,其将额度提高到四万多元,卡里的二万三千元左 右被其套现出来用掉了。刘某1是2016年4月左右把卡及密码 给其的,分别是招商、民生及中信银行信用卡各1张,其有帮他 提额,也有从他上述三张信用卡里套现,因为他没有按照约定给 手续费,最后欠的六七千元其就没有帮他还,他自己还上了。其 用他的信用卡套现没还的是六七千元,扣掉他应支付其的手续 费,实际上其没差他钱。张某1的卡和密码是刘某1给其的,是 1张招商银行信用卡,其帮他提额后刷了他两万多,给了他四千 元,目前其还欠他2万元左右,对张某1向公安机关报案的 17999.03元没有异议。陈某5给其的是1张交通银行信用卡、1 张招商银行信用卡,招商的其帮他从一万(没透支)提额到四万。 这四万都被其刷走了,交通的没有提额,期间他自己透支12000 元还不上,让其帮他还,其就用上述招商信用卡透支的四万元帮 他还上交通信用卡的一万二千元,实际上其还欠他二万八千元。 车茂昌把1张民生银行信用卡,1张光大银行信用卡以及密码给 了其,当时这两张卡的额度都用光了,其就帮他还款,但他一直 没付手续费,后其把这两张信用卡的大约几千元钱套现出来用掉 了,没有还进去,其还在钟宅拿了几千元的现金还给车茂昌。其 帮戴某民生银行信用卡从6万左右的固定额度提到10万左右。 临时额度提到13万;农业银行信用卡从3.75万元左右的固定额 度提到4.8万元左右,临时额度提到8万;戴某还给其1张他 妻子的招商银行信用卡,其帮她从3.1万额度提到4.1万元,临 时额度提到8万,这些钱(戴某及他妻子的信用卡的提额部分) 都是戴某自己用别的POS机刷走的。 对于其支付宝账单中体现的还款情况,其确认其中第9页转 给蔡某2500元,第11页转给蔡某1000元,第36页转给蔡 元某4000元、7000元各一笔,第37页转给柯某20000元,第 41页转给蔡某25220元,第42页转给陈某42100元,第46页 转给蔡某1790元、1000元各一笔,第47页转给蔡某1600、 2000元各一笔,第51页转给唐某11000元,第75页转给赖青 松4000元(他是王某2男朋友,这笔款其实是给王某2的),第 75页转给张某14000元,第86页转给蔡某9000元,第88 页转给蔡某1100元,都是其套现之后还给客户的钱。 2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自然情况。 26.到案经过及临时寄押证明,证实2017年3月30日,被 告人林德华在福建省漳浦县 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当日被寄押于漳浦县看守所,次日被押解 回厦。 27.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1月9日 对林德华上网追逃。 28.情况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未发现吴江某踪迹,需继续调 查核实。 关于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本案信用卡诈骗罪是否成立的问题,经查,信用卡诈 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本案多名 信用卡所有人均与林德华事前约定,由林德华以虚构交易套现的 方式对其信用卡进行代还、提额并从中收取手续费,且自愿将其 所有的信用卡交予被告人林德华。后被告人林德华以上述方式对 相关信用卡进行操作并预先垫付还款资金。公诉机关仅以林德华 后期无法还款而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据不足,本院不 予采纳。 2.关于公诉机关指控非法经营第1至15起犯罪金额的计算 问题,经查,涉案信用卡持卡人将信用卡交由林德华保管后,林 德华系使用其持有的POS机虚构交易套现。厦门义华信会计师事 务所根据涉案信用卡的交易明细审计了其中林德华使用其持有 的POS机刷卡的交易金额,上述金额均应计入非法经营的犯罪数 额。故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关于公诉机关指控非法经营第16、17、18起涉及的3台 POS机的刷卡金额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林德华供称其离开厦门 时带走了吴江某提供的8台P**机(其中包括上述3台涉案POS 机),且该8台P**机自开户以来均系其使用,而该8台P**机 确被公安机关当场缴获。后林德华虽翻供称其中4个月未使用该 8台P**机,但却又在同一份笔录中供述上述3台涉案POS机自 开户以来的交易金额均系其操作套现,故其翻供供述与同一份供 述矛盾且没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另,根据被缴获的 POS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可证实上述3台P**机 系通联支付往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所出,故公安机关依法向该公 司调取的上述3台P**机的自开户至被缴获期间的商户历史交易 汇总表可作为定案依据。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4.关于被告人林德华是否系从犯的问题,经查,被告人林德 华伙同戴某、吴江某等人,由戴某、吴江某等人提供作案工 具等,被告人林德华负责具体操作套现,其与戴某、吴江某等 人的犯罪地位、作用相当,不应认定为从犯,故辩护人的相关辩 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德华违反国家规定,结伙使用POS机以 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套现金额共计 7475658.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 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 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德华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22年3 月29日)。 二、暂扣于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的作案工具无线POS机终 端6台、MP60型MinPOS机2台、银行卡257张、ACER笔记本电 脑1台,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古汉民

人民陪审员 :陈亚源

人民陪审员 :庄鸿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 助理 :郑弦扬

书 记 员 :张颖捷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 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 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 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 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 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