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执复48号复议
申请人(被执行人):万涛,男,汉族,1973年10月14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炮铺街特一号开放广场1楼。
主要
负责人:殷柏俊,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高洁,女,汉族,1976年3月2日出生,住襄阳市樊城区,万涛之妻。复议申请人万涛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9)鄂0606执异4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樊城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襄阳分行)与被执行人万涛、高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万涛对樊城法院评估、拍卖其名下房产的行为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异议人名下位于樊城区立业路1栋1层102、103、104号商铺(产权证号分别为:S00002367号、S00002368号、S00002369号,土地证为:襄樊国用(2007)第320701003-3-2号)及位于立业路45号1栋601室房屋(产权证号为:襄阳区字第00××68号、土地证号为:襄樊国用(2007)第320701003-1号)的拍卖。樊城法院查明,中信银行襄阳分行与万涛、高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2016)鄂0606民初48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万涛、高洁向中信银行襄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7492807.98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万涛、高洁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中信银行襄阳分行遂申请该院强制执行。执行中,樊城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2017)鄂0606执1358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万涛、高洁位于樊城区××路××单元××号房屋(产权证为:襄阳区字第××号)、2单元1层103号房屋(产权证为:襄阳区字第××号)、2单元1层104号房屋(产权证为:襄阳区字第××号)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襄阳国用(2007)第320701003-3-2号)、位于樊城区××路××号房屋(产权证号为:××号)。该院委托襄阳市诚作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查封房屋进行了价值评估。2018年8月13日,襄阳市诚作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分别作出诚作鉴字(2018)第081-1号估价报告,位于立业路1幢1层102号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366.24万元;诚作鉴字(2018)第081-2号估价报告,位于立业路1幢1层103号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366.24万元;诚作鉴字(2018)第081-3号,位于立业路1幢1层104号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236.07万元;诚作鉴字(2018)第082号,位于立业路45号1幢601室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87.22万元。上述房产总价1055.77万元。2018年8月22日,该院将上述评估报告送达给了被执行人万涛、高洁。万涛、高洁认为评估价严重低于市场的实际价格,遂于2018年8月29日向襄阳市诚作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2018年9月3日,该评估公司对万涛、高洁提出的异议作出了回复,结论为:估价结果客观、合理,决定维持估价结果不变。该院于2018年9月13将评估公司的回复送达给了被执行人万涛。2018年11月20日,樊城法院对位于樊城区××路××单元××房屋、××单元××房屋、××单元××号房屋均下浮30%,对位于樊城区××路××号房屋下浮10%作为起拍价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上述房屋的总起拍价为7564830元。该次拍卖由于无人竞拍而流拍。樊城法院认为,关于异议人万涛称涉案房屋评估价格及起拍价过低而要求重新评估后再进行拍卖的问题。本案执行中,该院对诉争房屋的评估,系依法、公开进行,并及时将评估报告送达给了异议人,万涛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已提出过评估价格过低的异议,评估机构对此已经作出过维持估价结果不变的答复。另外,执行程序中对拍卖财产的评估,只是辅助执行法院确定拍卖保底价的手段,评估价格并不是最终的交易价格,最终成交价格仍需经由市场检验,被执行人认为评估价过低,亦可以在拍卖前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或参与竞买。评估价格出来后,没有法定理由,不应重新启动评估。本案并不存在重新启动评估的法定事由。故异议人仅以评估价值低于市场价为理由要求重新进行评估的请求于法无据,异议人的该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本案中,该院在对涉案房屋拍卖过程中,在评估价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的幅度确定起拍价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故异议人以起拍价过低要求法院中止执行的理由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异议人称法院拍卖位于立业路45号1幢601室房屋系其唯一住房,若拍卖影响其基本生活问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若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拍卖款中予以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对该异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襄阳分行已经同意从房屋的拍卖款中给异议人保留五至八年租金,故该院对异议人以此异议理由而要求中止执行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十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万涛的异议请求。万涛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樊城法院(2019)鄂0606执异45号执行裁定,对复议申请人名下位于樊城区立业路1栋1层102、103、104号商铺和立业路45号1栋601室住房停止拍卖。事实与理由:
一、樊城法院对上述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按照总价677万元进行网上第二次拍卖,复议申请人认为评估价及拍卖价格过低,损害了复议申请人的权益,应对上述房地产重新评估后再进行拍卖。
二、复议申请人于2018年7月已归还32万元,近期正在积极筹款还债,拍卖房屋不是解决此案的最佳方案。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樊城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关于复议申请人万涛称涉案房屋评估价格及拍卖价过低而要求重新评估后再进行拍卖的问题。第一、樊城法院对涉案房屋的评估,系依法、公开进行,并及时将评估报告送达给了万涛,万涛在收到评估报告后提出评估价格过低的异议,评估机构对此已经作出过维持估价结果不变的答复。评估报告的结论只是确定拍卖价格的依据,不是最终拍卖或抵偿的价格。因此,在复议申请人没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评估报告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下,本院对其不认可评估报告并要求重新评估的请求不予支持。第二、关于涉案房屋拍卖价格是否过低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十六条对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作出明确规定,樊城法院在评估价的基础上,所确定的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及其降价幅度均在上述规定的幅度范围之内。据此,复议申请人所称涉案房屋评估价格及拍卖价过低而要求重新评估后再进行拍卖的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复议申请人提出其于2018年7月已归还32万元,近期正在积极筹款还债,拍卖房屋不是解决此案的最佳方案的问题。因该事由不属于法定应当暂缓、中止执行的情形,不能以此停止拍卖。如复议申请人确有还款诚意,可以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解决本案纠纷。综上所述,樊城法院(2019)鄂0606执异45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复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万涛复议申请,维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9)鄂0606执异45号执行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童 斌
审判员 李 化
审判员 王会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胡曌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