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执1092号
申请执行人:宫某1,女,201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理人:纪某,女,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宫某2,男,201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理人:纪某,女,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宫志刚,男,1986年9月6日,汉族,住即墨区。 申请执行人宫某1、宫某2与被执行人宫志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282民初8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宫成刚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及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 (2018)鲁0282民初823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作文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刁振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柳巧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