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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执1092号

宫某1、宫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宫某1;宫某2;宫志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执1092号

申请执行人:宫某1,女,201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理人:纪某,女,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申请执行人:宫某2,男,201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理人:纪某,女,1987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宫志刚,男,1986年9月6日,汉族,住即墨区。 申请执行人宫某1、宫某2与被执行人宫志刚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282民初82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宫成刚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及有关规定,

裁定如下: (2018)鲁0282民初823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作文

审判员  张春波

审判员  刁振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柳巧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