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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523执494号之二

郭术义、宁长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术义;宁长胜;董秀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523执4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郭术义,男,196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宁长胜,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执行人:董秀艳,女,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执行人郭术义与被执行人宁长胜、董秀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1011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一、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二、经查,被执行人涉案较多。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2019年4月24日、2019年5月27日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较少,已被他案多次冻结,无执行价值,名下也没有股票、证券等其他财产。被执行人董秀艳的工资账户已被他案多次冻结,本案轮候冻结。

三、经向广饶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他案多次查封,本案轮候查封。

四、2019年4月16日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认可。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523民初35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燕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侯鹏飞

书记员吴玉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