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881民初1502号
原告:湖北万欣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钟祥分公司,住所地钟祥市郢中街道办事处王府大道万昌中央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81MA48A2AN3F。
负责人:王升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海涛,湖北祥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胡媛梅,女,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钟祥市,原告湖北万欣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钟祥分公司与被告胡媛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湖北万欣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钟祥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湖北万欣缘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钟祥分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寇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赵寒露
书记员党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