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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28刑初8号

惠晓刚,李广田窝藏、包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窝藏、包庇
当事人
惠晓刚;李广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 西 省 富 平 县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528刑初8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惠某某,男, 2017年7月28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富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被告人李某某,男, 2017年7月28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1日因涉嫌窝藏,包庇罪被富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富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14日以富检公诉刑诉(2018)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惠某某、李某某犯窝藏、包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晓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惠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22日至7月26日,被告人惠某某在得知何某某因“善心汇”案件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食宿,且在公安机关盘查时隐瞒了何某某藏匿的事实。2017年7月26日晚上九点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在得知何某某因“善心汇”案件正被公安机关抓捕,仍然为何某某提供食宿,期间为其通风报信,当晚十二点左右,何某某在其住处被公安局民警抓获。为证实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在逃人员登记表、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及现场图、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据此认定被告人惠某某、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窝藏、包庇罪,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惠某某、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服法。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22日至7月26日,被告人惠某某在得知何某某因“善心汇”案件被公安机关抓捕的情况下,仍然为其提供食宿,且在公安机关盘查时隐瞒了何某某藏匿的事实。2017年7月26日晚上九点左右,被告人他在得知何某某因“善心汇”案件正被公安机关抓捕,仍然为何某某提供食宿,期间为其通风报信,当晚十二点左右,何某某在其住处被公安局民警抓获。经当庭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被告人惠某某供述,系何某某朋友,善心汇的普通会员,何某某介绍入会。2017年7月22日朋友何某某给他说因为善心汇的事公安机关正在抓他,让在他家藏几天,他在此期间给何某某提供食宿,他在电视新闻还看到报道在抓捕善心汇的主要成员,一直到7月26日有警察到惠某某家里核查,他说了假话。何某某在家里共藏了四天。2、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7年7月26日晚上九点多,程某乙打电话给他说让其外甥何某某在他家里待一两天,之后程某乙骑着电动车把何某某带到他家,说何某某弄善心汇叫公安局寻,让何某某躲一两天,他通过手机查询到善心汇是一个非法传销组织,北京公安局抓了60多人,当晚他把何某某安排在他家一个卧室,提供吃住,何某某给他说他是搞善心汇的。到了第二天中午程某乙让他给何某某捎话说警察在兰家寻他,晚上12点左右公安局人在他家的床底下把何某某抓住。3、同案犯何某某供述,他给朋友惠某某说自己参与善心汇,公安机关抓他,躲在他家。7月26日何某某通过母亲程某甲、舅舅程某乙藏在李某某家,给李某某说了善心汇的事,公安机关正在抓他,李某某给他提供了食宿。4、证人程某甲证言,何某某知道公安局抓他,自己跑到了惠某某家里藏起来,之后程某甲提出来把何某某送到李某某家里,程某乙联系李某某用车把程某甲和何某某接到程某乙家,程某乙之后用电动车把何某某送到了李某某家。5、证人程某乙证言,2017年7月26日程某甲告诉,说公安局抓何某某,提出来把何某某藏到李某某家,当天晚上他联系李中锋一起接了程某甲和何某某到了他家,接着他把何某某送到李某某家。6、证人李某某证言,2017年7月二十多好晚上十一点左右,他接程根良电话,帮忙接了程根良姐和何某某。7、证人王某甲证言,何某某在她家住了有两三天,一直到26号晚上10点多,期间有警察来她家找过何某某。8、证人王某乙证言,(系李某某媳妇,程某乙系李某某的妹夫)。她听丈夫说程根良把何某某送到她家,她不知道何某某因善心汇被抓捕的事,2017年7月26日晚上何某某来到她家,第二天晚上何某某被公安局抓走。9、证人兰某某证言,丈夫何某某是2016年6月左右成为善心汇公司会员,她注册了会员,但加入会员后的事都是何某某自己操作的,她不清楚,2017年7月20日左右何某某电话说善心汇出事了,何某某从中国银行给她账户转账14.5万元,她把这些从银行取出来后给别人还账了。10、情况说明,2017年7月26日中午阎良两名民警在阎良新天地小区9号楼501室协助富平刑警抓捕网上逃犯何某某,并让该户男子辨认何某某照片,该男子声称从未有外人来过,自己不认识何某某。11、现场平面示意图、何某某逃跑路线图,窝藏时搭乘的小轿车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在卷佐证。12、村委会证明,惠某某、李某某平时表现良好。13、户籍证明信证明,惠某某、李某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惠某某、李某某法治观念淡薄,明知何某某系公安机关抓捕的犯罪嫌疑人仍为其提供藏匿住所,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包屁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惠某某、李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二被告人分别实施妨害司法秩序犯罪,归案后,在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理期间,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据之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综合考量对其分别从轻判处。本院为了维护国家正常司法秩序免遭不法侵害,依法打击妨害司法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惠某某犯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李某某犯窝藏、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笫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田  永  华人 民 陪 审 员      孟  荣  强                人 民 陪 审 员      井  克  让   二 0 一 九 年 五 月 三 十 日         书   记   员       恵  雯  雯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