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972执24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雄越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巷头社区富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MBW64Y。
法定代表人:刘甲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慧,广东莞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广东莞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蓝海滨,男,198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雄越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海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1972民初12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须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08291元及违约金10829.1元(计算方式为以10829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从2016年12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但应以10829.1元为限),承担受理费2682元。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于2019年5月3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双方确认,被执行人截至2019年5月31日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108291元、违约金10829.1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629.78元、受理费2682元,合计123431.88元。
二、双方同意,被执行人支付完毕120000元,本案即了结。该款分期支付,被执行人在2019年5月31日签协议当天支付10000元(已经支付),剩余的110000元,从2019年6月起每月月底前支付不少于1000元,并于2019年、2020年、2021年每年春节前支付不少于20000元(不包括每月支付的款项),于2021年6月30日前付清全部款项。
三、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的利息及还款期间的利息,但如被执行人有任何一期没有按照本和解协议按时足额还款,申请执行人有权按原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就剩余的全部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四、执行费1751.48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留存一份,法院留存一份。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已经缴纳本案执行费1751.48元。
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该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法律文书,申请执行期限为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粤1972执24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志良
审判员 苏志康
审判员 郑伟乐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叶焯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