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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302执1916号

申请执行人朱明哲、朱南伟与被执行人朱明惠、杨大玲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09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朱明哲;朱南伟;朱明月;朱明道;朱明惠;杨大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02执1916号

申请执行人:朱明哲,男,汉族,1933年10月5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申请执行人:朱南伟,女,汉族,1932年9月2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申请执行人:朱明月,女,汉族,1937年10月5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申请执行人:朱明道,男,汉族,1938年1月28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朱明惠,女,汉族,1942年2月5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杨大玲,女,汉族,1951年10月5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民再6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朱明哲、朱南伟、朱明月、朱明道、朱明惠申请执行杨大玲继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大玲银行存款457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席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