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02执1916号
申请执行人:朱明哲,男,汉族,1933年10月5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申请执行人:朱南伟,女,汉族,1932年9月21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申请执行人:朱明月,女,汉族,1937年10月5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申请执行人:朱明道,男,汉族,1938年1月28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朱明惠,女,汉族,1942年2月5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被执行人:杨大玲,女,汉族,1951年10月5日生,住南充市顺庆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3民再6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朱明哲、朱南伟、朱明月、朱明道、朱明惠申请执行杨大玲继承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大玲银行存款4575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席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