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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321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翟某某1、翟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董某某;翟某某1;翟某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321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男,1962年9月23日生,汉族,平定县人。

被执行人:翟某某1,男,1992年12月10日生,汉族,平定县人。

被执行人:翟某某2,男,1967年3月23日生,汉族,平定县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某某与被执行人翟某某1、翟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321民初5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2616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3824元,诉讼费26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翟某某1、翟某某2银行账户存款268036元及利息。 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翟某某1、翟某某2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月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张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