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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02民初2777号

颜建荣与王庆、王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0-30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颜建荣;王庆;王涛;重庆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龙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2民初2777号

原告:颜建荣,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平,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东晓,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庆,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告:王涛,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商业街**房。

法定代表人:王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龙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江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颜建荣与被告王庆、王涛、重庆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龙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颜建荣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颜建荣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方案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颜建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颜建荣负担。

审判员  杨佩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叶月娇 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 -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