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02民初2777号
原告:颜建荣,男,197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平,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东晓,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庆,男,197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
被告:王涛,男,197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重庆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双河口商业街**房。
法定代表人:王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龙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江南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庆,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颜建荣与被告王庆、王涛、重庆鑫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龙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颜建荣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颜建荣以双方已庭外达成和解方案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颜建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颜建荣负担。
审判员 杨佩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叶月娇 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2- -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