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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行赔终263号

宗太顺、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赔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1-11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赔偿
案由
行政
当事人
宗太顺;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9)豫行赔终26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宗太顺,男,汉族,1951年1月20日出生,住洛阳市老城区。

法定代理人:宗云涛,男,汉族,1979年10月13日出生,住洛阳市西工区,宗太顺所在居民委员会确定的监护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邸顺红,北京京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夏磊,该区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肖柯,老城区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虎,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宗太顺因诉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老城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洛阳中院)(2018)豫03行赔初95号行政赔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宗太顺的法定代理人宗云涛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邸顺红,被上诉人老城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肖柯、耿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洛阳中院一审查明:涉诉房产位于洛阳市老城区成功街16号,1995年1月14日洛阳市土地管理规划局下发的建房通知上显示的建房申请人为宗太顺之父宗二聚。宗二聚1994年去世,共有包括宗太顺在内8名子女。2015年1月12日,老城区政府作出老城征补[2015]第00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就位于征收范围内的涉诉房产制定了产权调换、货币补偿等两种不同的补偿方式,要求包括宗太顺在内的宗二聚8名子女在两种补偿方式中选择其一,并在40日内完成搬迁,向老城房屋征收中心交付涉诉房产。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同年1月12日当天予以公告。宗太顺对该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向洛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洛阳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4月28日,涉诉房屋被拆除。2015年5月11日,洛阳市政府作出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以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中止了对上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审理。宗太顺于2016年2月4日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上诉人拆除老城区成功街16号房屋的行为违法,后经该院(2016)豫03行初78号行政判决及本院(2017)豫行终3075号行政判决确认老城区政府2015年4月28日拆除涉诉房屋的行为违法。宗太顺在收到生效判决书后,于2018年6月19日向老城区政府邮寄国家赔偿申请书及其它材料,请求赔偿拆除房屋造成的各项损失,老城区政府于2018年8月8日作出老政赔决字[2018]第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给予宗太顺行政赔偿735168.23元,其收到该赔偿决定书后,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另查明,老政赔决字[2018]第1号行政赔偿决定书的赔偿数额与老城征补[2015]第00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中货币补偿方式中的补偿数额一致。洛阳中院一审认为,针对宗太顺家被拆除房屋的补偿事项,老城区政府已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老城征补[2015]第003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该决定书目前正在行政复议过程中,也即该决定书目前尚未被有权机关撤销或确认无效,故老城区政府违法拆除涉诉房屋的行为与宗太顺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计算方法仍无法确认,宗太顺现在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对同一房屋进行赔偿无事实依据,其起诉不符合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遂于2019年3月22日作出(2018)豫03行赔初95号行政赔偿裁定,裁定驳回宗太顺的起诉。宗太顺上诉称:老城区政府拆除其合法房屋的行为严重违法,侵犯了合法的财产所有权,(2017)豫行终3075号行政判决书已确认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老城区政府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复议是基于老城区政府征收补偿行为,行政赔偿诉讼是基于老城区政府在上诉人申请复议过程中的拆除房屋行为,被上诉人由征收行为变成违法拆除行为,从补偿责任变成赔偿责任,一审认定提起了复议就不能再提起赔偿之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2018)豫03行赔初95号行政赔偿裁定,判令对案件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老城区政府答辩称:行政复议是行政赔偿的前置程序,行政复议未终结的情况下,上诉人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维持一审裁定。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老城区政府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与在此之前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为都是因涉案房屋而发生,两个行政行为之间虽具有关联性,但行为的具体内容不同,不属于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宗太顺针对老城区政府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与之前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为分别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请行政复议是针对不同的行为,基于不同的程序,分别主张相应的权利,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尽管老城区政府作出的赔偿决定数额与征收补偿数额一致,但不应据此认定本案的行政赔偿诉讼及赔偿数额的确定需以行政复议确认为前提。宗太顺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是基于老城区政府的拆除案涉房屋的具体行政行为,该行为已经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宗太顺向老城区政府申请国家赔偿,老城区政府亦作出赔偿决定,宗太顺不服该赔偿决定,提起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洛阳中院一审裁定驳回宗太顺的起诉错误,应对本案依法进行审理。综上,宗太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3行赔初95号行政赔偿裁定;

二、本案指令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审判长  付景辉

审判员  王文科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上官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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