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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03执保301号

刘世忠、张崇清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3-26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刘世忠;张崇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03执保301号

申请人:刘世忠,男,196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冰冰,贵州舸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张崇清,男,196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福建省永定县人,住福建省永定县。

原告刘世忠与被告张崇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世忠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张崇清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湘山支行开立的账号为89×××64的定期存款5万元,并提供刘光涛(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9××××××××)所有的车牌号为贵C×××××车型号为人通牌SH1032E8D5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崇清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湘山支行开立的账号为89×××64的定期存款5万元;

二、查封刘光涛(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9××××××××)所有的车牌号为贵C×××××车型号为人通牌SH1032E8D5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奕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周静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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