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内0404民初5538号
原告:赤峰兰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昭乌达小区竹园组团1号楼2楼。
法定代表人:孙世昌,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彤,女,1990年2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职工,住赤峰市。
被告:魏志永,男,出生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民族、职业均不祥,住赤峰市。
原告赤峰兰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魏志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赤峰兰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兰天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晶晶 {文书日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