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7101行审3513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佳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吴连芳,女,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作出的云国土行处[2017]47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白云区**地块处非法占用的100平方米土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于“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白云区**地块处非法占用的100平方米土地。”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材料明确此土地退还的接收主体,故无法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云国土行处[2017]472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 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林锡宏
审判员 唐知莹
审判员 何 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曹慧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