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0107民初10799号
原告:郑军,女,196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
委托代理人:梁丽洁,南宁市伟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燕,女,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士峰,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利章图(曾用名利文),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南宁市。 原告郑军与被告陈燕、利章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9年1月21日、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丽洁,被告陈燕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士峰、被告利章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6月9日计至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原告在南宁市植物路经营牛奶店,被告陈燕是原告在2005年至2012年期间聘请的一名店员。2009年至2012年6月8日,被告陈燕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37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因原告没有那么多现金,但是为了满足被告陈燕的借款要求,就向他人借款,凑足了37万元借给被告,同时被告出具借条给原告,约定2013年6月8日还清。现还款期限已届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陈燕还款,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被告陈燕辩称:原告诉称出借给被告借款的资金来源不属实,原告为“六合彩”赌博的收单人,其诉请的37万元借款,实际上是被告多次向原告下单赌博“六合彩”,赌输后累计所欠的赌债及利息,借条是被告在原告的威逼下所写的,应属无效,原告所提交的其他证据明显是后面补做的虚假证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利章图辩称:同意陈燕的上述答辩意见。
原告诉称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不是事实,两被告之间只是朋友关系,并无婚姻关系,被告利章图也没有向原告借款,不应列为本案被告,也不应承担本案任何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2年6月8日,被告陈燕向原告郑军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郑军现金人民币叁拾柒万元整(37万元),到2013年6月8日还清,到期不还一切法律后果自负。(37万元现金是郑军向陆翠玲、谢瑛、郑云、曾桂玉等人处借来给陈燕)”。 原告提交其于2010年11月29日向案外人陆翠玲出具的《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陆翠玲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在2010年12月30日前还清”。2011年2月28日,原告在该借条中备注“推迟到2011年2月28日”。2011年10月7日,陆翠玲在该借条中备注“2011年10月7日还款壹万元整,收到10月7日壹万现金”。 原告提交案外人谢瑛于2013年3月20日出具的《收条》,内容为:“收到郑军还来借款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正(65000)”。 另查明,原告提交的1999年6月5日城字第1693号陈燕与利文结婚证复印件在南宁市民政局无记录。利文(即本案被告利章图)在南宁市民政局有1996年11月8日与案外人杨文涛结婚登记记录存档,2015年5月29日与案外人杨雅祯有离婚登记记录存档。 原告郑军曾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陈燕、利章图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3年6月9日计至还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经审理,于2016年9月10日作出(2015)西民一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陈燕偿还郑军借款本金370000元;
二、陈燕支付郑军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37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从2013年6月9日起计至借款偿付完毕之日止);
三、驳回郑军对利章图的诉讼请求。陈燕不服该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经审理,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2017)桂01民终85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5)西民一初字第1542号民事判决书,发回本院重审而形成本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二、原告要求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7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能否支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款、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意见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原告主张被告陈燕向其借款37万元,被告陈燕否认双方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主张该款是陈燕向原告下单赌博“六合彩”所欠的赌债及利息,借条是被原告胁迫所写,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首先,原告虽然提交被告陈燕出具的《借条》,但未有相应的证据证明该37万元借款已交付给陈燕,而原告提交的其向陆翠玲出具的《借条》及谢瑛出具的《收条》,因陆翠玲和谢瑛未出庭作证,虽经本院释明,原告未申请该证人出庭作证,也未能提供该证人的确切身份情况及地址,无法证实该《借条》及《收条》的真实性,进而无法证明原告出借款项的真实性;其次,陈燕提交录音光碟及其文字资料证明《借条》中的债务为“六合彩”赌债,原告认可其与陈燕在录音资料中的对话,虽然原告不认可本案的债务是“六合彩”赌债,否认其是“六合彩”的收单人,但综合录音光碟及其文字资料中双方的对话内容,本案的债务有涉嫌“六合彩”赌债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本案中,原告虽然持有陈燕写下的《借条》,但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37万元借款确已向被告陈燕交付,而被告陈燕提交的录音材料所证明事实使原告主张陈燕向其借款37万元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而原告关于该37万元借款全部以现金方式交付给陈燕的主张与现实中的交易习惯及常理不相符,且陈燕只是原告所经营牛奶店的一名员工,陈燕的月工资仅为500元,原告对其经济偿还能力应该了解,但从2009年至2012年在长达3年的时间内、在陈燕没有提供担保且未有偿还借款的情况下连续借给陈燕37万元也有悖于逻辑常理,故对原告关于已将《借条》中的37万元借款交付给陈燕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主张被告陈燕向其借款37万元的事实,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将37万元借款交付给陈燕,无法证明双方的借款合同已经生效,故对双方借款合同的法律效力,本院不予确认。因此,原告要求被告陈燕偿还借款本金37万元及利息,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主张被告利章图与陈燕为夫妻关系,应连带承担还款责任,如前所述,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据证明其与陈燕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且根据现有证据,被告利章图与被告陈燕之间并无婚姻登记事实,故原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对被告利章图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10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收到交纳上诉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韦必懂
人民陪审员 马振声
人民陪审员 何开科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覃文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