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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2021民初2095号

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陈立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08-24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2021民初2095号

原告: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18层18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728747。

法定代表人:王正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杰,四川西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四川西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立,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原告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计1280元,由原告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阳代勇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人民陪审员  李雪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礼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