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2021民初2095号
原告: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茶店子西街36号1栋2单元18层18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922728747。
法定代表人:王正合,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杰,四川西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四川西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立,男,196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原告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立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
原告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计1280元,由原告四川川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阳代勇
人民陪审员 李 红
人民陪审员 李雪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胡礼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