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7163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520-78(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刚,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丽红,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被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甘蕉上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86。
法定代表人:万金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丹滢,女,汉族,1983年4月21日生,住北京市海淀区,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被告广东骆驼服饰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3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其他当事人的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应东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邵杭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