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881刑初124号

邹军、段中城寻衅滋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0
所属地区
湖北省钟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陈某;邹军;段中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881刑初124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男,1976年10月16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钟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泽艳,湖北王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人邹军(绰号“邹老二”),男,1989年8月15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钟祥市。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7日被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9年1月7日被钟祥市公安局抓获,次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被告人段中城(绰号“段丫”),男,1981年10月21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初中,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钟祥市。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2019年3月6日被钟祥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钟祥市看守所。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9〕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军、段中城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原告人陈某以要求赔偿为由,于2019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理中,陈某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邹军、段中城的附带民事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撤回对被告人邹军、段中城的附带民事起诉。

审 判 长  刘安鸿

审 判 员  茹承文

人民陪审员  陈元钢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吴玲

书记员伍环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