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7民初2780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负责人:程某。
被告:杜某,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高某,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李某1,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李某2,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告:山西宏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1。
被告:山西华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杜某、高某、李某1、李某2、山西宏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华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67994.5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杜某、高某、李某1、李某2、山西宏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山西华商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67994.5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俊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郭秀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