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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25执192号

李天望、郭道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湖北省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天望;郭道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25执192号

申请执行人:李天望,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波,湖北力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郭道梅,女,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天望与被执行人郭道梅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天望依照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525民终2250号生效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4466.48元及利息。本院在向被执行人郭道梅发出执行通知等文书期间,采取网上查控措施;被执行人郭道梅共支付李天望5400元,还剩9066.48元及利息未支付。申请执行人李天望与被执行人郭道梅达成了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终结执行后,若不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0525执192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炜

审判员 田育建

审判员 王 娇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田川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