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81民初2192号
原告:彭某1,女,195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闯海,浏阳市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彭某2(曾用名彭长发),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
原告彭某1与被告彭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
原告彭某1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彭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彭某1负担。
审判员 杨 果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彭利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