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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101行审3491号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李伟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12-17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李伟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粤7101行审349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

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佳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李伟杰,男,199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白云区。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云国土行处[2017]94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内容为第一、二、三项: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白云区地块处非法占用84平方米土地;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拆除在白云区地块处非法占用4平方米现状为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拆除在白云区地块处非法占用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8日作出云国土行处[2017]94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

被执行人:

一、责令李伟杰退还在白云区地块处非法占用84平方米土地;

二、责令李伟杰限期拆除在白云区地块处非法占用4平方米现状为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责令李伟杰限期拆除在白云区地块处非法占用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四、对李伟杰非法占用4平方米现状为农用地(有林地)的土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罚款金额为人民币80元。被执行人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至今尚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云国土催告[2017]947号《土地行政处罚催告履行通知书》,催告被执行人继续履行该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申请执行人并未查明被执行人建房是否符合一户一宅,即对被执行人作出涉案处罚决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上述情况未得到准确核实的情况下,准予行政强制执行可能损害被执行人的基本居住权。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责令被执行人退还在白云区地块处非法占用84平方米土地;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拆除在白云区地块处非法占用4平方米现状为农用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拆除在白云区地块处非法占用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处罚决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故本院不准予执行。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不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云国土行处[2017]947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二、三项决定。

如不服本裁定,申请执行人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林锡宏

审判员  唐知莹

审判员  何 珺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曹慧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