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81民初2283号
原告:吴某,女,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平南县。
被告:潘某,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蓝文聪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莫龙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