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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881民初2283号

吴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0-09-22
所属地区
广东省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881民初2283号

原告:吴某,女,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平南县。

被告:潘某,男,199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蓝文聪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莫龙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