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81民初2235号
原告:徐景福,男,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告:徐永,男,1987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告:徐国庆,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景福与被告徐永、徐国庆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景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退还徐景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志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吴 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