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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81民初2235号

徐景福与徐永、徐国庆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2
所属地区
吉林省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徐景福;徐永;徐国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81民初2235号

原告:徐景福,男,1972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告:徐永,男,1987年6月2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被告:徐国庆,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景福与被告徐永、徐国庆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准确地址导致法律文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徐景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退还徐景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志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吴 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