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内0423民督104号

柴某与刘某督促民事令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21-01-2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柴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支付令(2019)内0423民督104号

申请人:柴某,女,1956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被

申请人:刘某,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申请人柴某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柴某称,2009年12月15日,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借现金6000元,约定利息为2分,还款期限到后,申请人多次催索要,被申请人拒不还款,无奈下,申请人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刘某立即偿还申请人柴某借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000元自2009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某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柴某借款本金6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6000元自2009年12月1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申请费16.67元,由被申请人刘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如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立国 

二O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聂贵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