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9)浙0324执1218号被拘留人陈鑫,男性,住永嘉县本院在执行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岩头支行与陈鑫、滕成勇、瞿益和(2019)浙0324执121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陈鑫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