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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324执252号

袁明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遵义亿豪房地产开发有限分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17
所属地区
贵州省正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袁某某;遵义某某有限分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2项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24执252号

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11月1日,贵州省习水县人。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被执行人:遵义某某有限分司。 统一社会代码:91520324085659516C。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男,公司法人。 本院依据生效的正劳人仲字【2018】第292号仲裁裁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袁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遵义某某有限分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0324执252号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简啟福

法官助理 谢 科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徐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