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恢5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组织机构代码14939690-4,住所地本市北京西路交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无。
被执行人:芜湖金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739164-5,住所地本市湾沚镇芜湖新芜经济开发区经西路**。
法定代表人:李云霞。
被执行人:李云霞,女1979年09月0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被执行人:金正辉,男1971年0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本院在执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芜湖金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李云霞、金正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6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李云霞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戴晓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万 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