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322刑初91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居秀梅,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昌黎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昌黎县,现住河北省昌黎县。2018年10月23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逮捕,2018年11月5日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2月28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3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以昌检公诉刑诉(2019)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居秀梅犯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日、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苗洪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居秀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22日期间,被告人居秀梅在未取得经营许可和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雇佣高某1、邱某、齐洪超、高某2四人在昌黎县境内非法销售汽油25万余元,盈利10140元。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被告人居秀梅的刑事责任。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等,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居秀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被告人居秀梅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在昌黎县城郊区非法经营加油点,雇佣高某1、邱某、齐洪超、高某2在昌黎县境内非法销售汽油。直至2018年10月22日,被告人居秀梅非法销售汽油合计25万余元,盈利10140元。 2018年10月22日,昌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将被告人居秀梅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居秀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居秀梅的供述,证人高某1、高某2、齐某、王某1、张某、邱某、王某2、杨某的证言,微信截图、现场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昌黎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情况说明,昌黎县商务局情况说明,账本,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居秀梅犯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其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居秀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未取得经营许可和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违法销售散装汽油,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居秀梅盈利10140元系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被告人居秀梅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居秀梅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居秀梅违法所得10140元予以追缴(已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红梅
人民陪审员 闫 梅
人民陪审员 张 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代理
书记员 郭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