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602执保438号
申请人:徐州辛辛那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双塘镇工业集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1MA1Q2G5N7W。
法定代表人:孔少云,董事长。
被
申请人:亳州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工业园区金色名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2MA2RJLCA47。
法定代表人:张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辛辛那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亳州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州辛辛那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亳州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30万元。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出具保函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亳州华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430万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徐州辛辛那提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冻结银行存款的有效期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高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