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91执2239号之二 移送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汪强,男,197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8)川0191刑初48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06月04日向被执行人汪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强至今未 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汪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红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范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