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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9民初3189号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功兵、曾丽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功兵;曾丽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9民初3189号

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38606XR。

法定代表人:李小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忠瑜,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功兵,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曾丽红,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功兵、曾丽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