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9民初3189号
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38606XR。
法定代表人:李小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忠瑜,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吴功兵,男,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曾丽红,女,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功兵、曾丽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的过程中,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李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