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黔0324执124号 申请执行人江莉红与被执行人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贵州省正安信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正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324民初8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贵州省正安信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莉红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赔偿损失60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蒙自金马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贵州省正安信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黔0324执12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4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