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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784民初657号

刘继忠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温秀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04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刘继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温秀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4民初657号

原告:刘继忠,男,194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浴伟,安丘新凌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祥,安丘新凌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胜利东街**。

负责人:李东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祥鹏,男,该单位职工。

被告:温秀红,女,196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丘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刘继忠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温秀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赔偿了原告的损失,原告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在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目的已经实现的情况下,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亦没有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继忠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温秀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娜娜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韩惠莲 来源: